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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2020年加快工业发展及推进科技创新等政策汇编

安徽品牌 2021-07-24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20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2020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7日




安庆市2020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
为加快安庆工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兑现范围

2020年度,市财政设立支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在本市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和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的工业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企业稳增长

1.鼓励企业增产增收。对2019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不含10亿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2020年度上缴税收(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对2019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020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60亿元、70亿元、80亿元、90亿元、100亿元,且税收比上年增长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连续突破两个以上(含两个)台阶且税收比上年增长的,给予企业管理层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企业获得本条奖励金额不得高于本年度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2.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对2020年度新纳入规上工业企业的,市财政给予该企业管理层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列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样本库中的小微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上缴税收增幅均达到10%以上的,奖励企业管理层2万元,且奖励资金总额不得高于本年度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3.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对纳入统计范围、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企业设备(含企业对整体设备、技术、工艺进行改造升级而购买的软件包,下同)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助;对全市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各县(市、区)首位产业龙头企业实施的工业项目,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12%的一次性补助。
经省认定的通过技术改造新增产能的新冠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产业链企业,按增购设备投资额分别给予20%、15%的一次性补助。
本条政策,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兑现其中一项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企业降成本

4.减免工业标准化厂房租金。入驻市财政(同安公司)和各区政府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免收租金,但该企业与同安公司和各区签订投资协议必须按期投资到位,未按期到位投资的不予免收租金;入驻城区其他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采用先缴后补,但该企业必须做到租赁期内工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租赁企业依据租赁合同和支付凭证据实补助2020年度租金,月补助不超过4元/平方米。
5.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2020年度税收比上年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其生产用水每立方米按0.02元补贴;生产用电每千瓦时按0.01元补贴;生产用气每立方米按0.1元补贴。
在中央媒体集中宣传推介一批“安徽工业精品”,对入选企业的广告推介费用按省级补助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6.支持专精特新。对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排头兵”“单打冠军”“行业小巨人”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7.支持创新发展。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本市研制单位,按首台(套)售价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开发新产品并经省认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8.支持企业绿色升级。对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8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级绿色工厂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2020年度工业万元产值能耗比上年下降5%的工业企业,且年能源消费总量下降5000吨标煤(含5000吨)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层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且年能源消费总量下降2000吨标煤(含2000吨)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且年能源消费总量下降500吨标煤(含500吨)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层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支持企业家队伍建设。对规上工业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参加省级以上工业企业行业生产或经营类提升管理培训(不含学历教育和商学院),凭证书和发票给予培训学费全额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免费为中小微企业和经济主管部门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培训服务。
10.支持民营企业争先进位。对获得安徽省百家优秀民营(制造业)企业的,市财政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安徽省百名优秀民营(制造业)企业家的,市财政给予企业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附则

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低于10%的工业企业,不享受本政策第1、5、8、10条。
2020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低于3%的规上工业企业,本政策第2条第一款、第5条第二款、第6条、第7条、第8条第一款、第10条的奖补金额按50%兑现。
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或同级财政承担的外,均由市与企业纳税地所在县(市)、区,安庆经开区、安庆高新区按比例承担。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范围的企业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潜山市、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范围的企业奖补资金,市、县(市)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其他县(市)、安庆经开区和安庆高新区范围的企业奖补资金,市、县(市)区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奖补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须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的项目给予通过并支持的,须注明允许通过的理由。
政策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详见实施细则。
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本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20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2020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1日




安庆市2020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2020年度,市本级财政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本市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支持提升创新基础能力

1.支持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平台,包括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通过复审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支持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且增长5%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研发投入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且增长10%,并服务于我市首位产业的高校、科技机构,市财政按研发投入1%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规上企业省级以上研发平台、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服务于我市首位产业的高校和科技机构购置关键仪器设备(含税价10万元及以上),按当年支出金额10%比例给予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50万元,单个单位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3.支持科技服务。对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协议共建的技术转移机构和公共研发服务平台,按其对接技术服务(或技术交易、技术入股)合同成交额的10%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纳入省、市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的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和租用单位,分别按拥有单位出租收入10%比例和租用单位租用支出20%比例给予补助,分别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市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机构,按仪器出租费用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开展创新活动

4.支持科技项目。择优扶持首位产业实施50个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30%给予资助,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专项、关键技术重点研发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卡脖子”项目和工程化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申报省级以上的科技重大项目,对获批的科技重大项目按上级财政资助额同比例配套。
5.支持创新创业大赛。对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每个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机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安庆赛区大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响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省级赛事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6.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鼓励我市高校院所在本市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和提供科技服务,市财政按科技成果交易费和服务费的10%给予高校院所科研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励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科研团队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
择优扶持20个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每个团队给予20万元奖励。在县(市)、区先行支持基础上,对获得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政策支持的A、B、C三类项目,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四、支持提高创新成效

7.支持成果转化。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自主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引进技术按实际支付研发经费或科技成果交易费的3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支持科技金融。由安庆金控公司发起设立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安庆市子基金,用于投资区域内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在市风险补偿金中单列1000万元科技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对出现代偿的项目,在新型政银担比例分担基础上,再给予市担保公司该项目贷款本息10%的补助。
9.支持高新企业。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从市外整体引进到本市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对2020年度规上工业企业中,经省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企业且产值增幅超过15%的,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首位产业企业奖励金额提高至15万元。
对首次入规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且增幅超过15%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且增幅超过15%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上缴税收每增长1个百分点,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支持发明专利。对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每件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授权达5件(含)以上的,每件另外奖励5000元;对发明专利在有效年限内的年费予以全额补助。
引进符合区域产业发展的市外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1万元资助。
对企业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3万元资助。
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对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通过认证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五、附则

聚焦首位产业,本政策第3条第一款奖补金额上浮20%,不超过最高限额。
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低于10%的规上工业企业,本政策第2条、第9条第一款的奖补金额按50%兑现。
规上工业企业(不含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或者研发费用增长达到20%以上的企业)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科技创新政策:
(一)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研发投入强度低于5%。
(二)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研发投入强度低于4%。
(三)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研发投入强度低于3%。
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承担以外,均由市与申报对象纳税所在县(市)、区,安庆经开区、安庆高新区按比例承担。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的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潜山市、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的奖补资金,市、县(市)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桐城市、怀宁县、安庆经开区、安庆高新区的奖补资金,市、县(市)区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奖补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须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的项目给予通过并支持的,须注明允许通过的理由。
政策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详见实施细则。
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项目研发投入、研发设备涉及固定资产奖补的与其他政策的固定资产奖补不能同时享受。
本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抢抓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历史机遇,进一步鼓励和推动我市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本意见所称挂牌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下同)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奖补

1.企业因上市(挂牌)而改制的,对改制当年补缴和辅导期内(不超过3年)超改制前基数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市、县两级,下同)部分全额补助企业。

2.企业因上市(挂牌)而改制的,对改制过程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及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

3.企业因上市(挂牌)改制和内部资产重组而补缴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在股份制改造工作全部完成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

4.地方财政(市、县两级)对上述第1-3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上缴中央、省部分在企业上市后三年内补助企业,补助金额以企业上市后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限。上述企业设在我市的子公司享受税收补助同等政策,由同级财政补助。

5.对改制完成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市财政给予120万元的奖励。

6.企业在上市前引进基金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的,同级财政对企业给予引进投资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企业上市(挂牌)的奖励

7.企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受理,市财政给予12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的,市财政再给予160万元奖励。

8.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取得境内外上市公司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且境内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至安庆,境外上市公司主要生产基地和纳税地在安庆的,享受本意见第7条奖励政策。

9.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市财政给予150万元奖励。

10.对在安徽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企业,市财政奖励50万元。对在安徽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股改挂牌的企业,市财政奖励40万元,对在安徽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非股改挂牌的企业,市财政奖励15万元。

11.对新增首发上市的证券项目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对企业直接融资的奖励

12.对当年发行债券或股票融资(不含首发融资)的民营企业,市财政给予募集资金的3%但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3.对在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首次融资的,同级财政按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70万元。

四、其他方面的支持

14.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运用多种方式加大向上市(挂牌)公司及后备企业的投融资力度。市、县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担保资源库与上市(挂牌)及后备企业资源库对接机制,把上市(挂牌)及后备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给予担保费率优惠,年化费率不超过1%。推广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对单户在保余额2000万元以下的拟上市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担保机构、省信用担保集团、贷款银行、地方政府按照4:3:2:1比例承担代偿责任。

15.拟上市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和上市公司拟再融资、发行公司债等涉及的项目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优先列为市级重点项目,优先上报纳入省重点项目计划,优先办理项目备案、环保审批等各项报批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或技术改造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上报、优先获得各项扶持资金。

16.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向省政府提交历史沿革合法性确认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提交市有关部门出具的访谈证明、无违法证明等手续时,市级相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主动服务、认真指导,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最大限度缩短办理时限。

17.企业拟上市(挂牌)或进行直接融资,须在与保荐(推荐)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两周内,由保荐(推荐)机构提交市、县两级上市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企业上市(挂牌)补助申请在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新三板”申报材料后提出,奖励申请在达到标准条件后提出,涉及市级财政奖补的,由县(市)、区上市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涉及县(市)、区财政奖补的,报县(市)、区政府审定。

18.本意见所涉及的奖励资金,可用于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19.企业自资金拨付之年起3年内未能成功上市的,市级财政对已拨付的上市奖励予以收回。企业因非自身原因未能成功上市(挂牌)的,对股改后5年内企业所得税超过改制前基数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20.本意见尚未明确但确属推进企业上市过程中必须解决的其他事项,由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进行会商,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形成会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1.凡享受本意见政策的企业和单位,根据交易所市场层级关系,按照补齐差额、不叠加的原则予以兑现。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除依法追回外,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2.市政府将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及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由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市委督查考核办公室做好相关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23.本意见执行期为2018年10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4日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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